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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2024233号宗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审批信息

任丘市2024233号宗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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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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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任丘市******号宗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106国道西侧,南石门桥村东,占地面积为6664平方米,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061224°,北纬38.628646°。地块东至南石门桥村地,南至南石门桥村地,西至南石门桥村地,北至南石门桥村地。

根据2024年12月13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出具的《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关于******号宗地土地污染调查的复函》可******居住用地。

结论与建议

7.1调查地块概述

任丘市******号宗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106国道西侧,南石门桥村东,占地面积为6664平方米,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061224°,北纬38.628646°。地块东至南石门桥村地,南至南石门桥村地,西至南石门桥村地,北至南石门桥村地。

根据2024年12月13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出具的《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关于******号宗地土地污染调查的复函》可******居住用地。

7.2调查地块污染识别结果

通过对地块内、外潜在污染物的分析,关注污染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氨氮、硫化氢、石油烃。由于地块本身无重大污染源,地块外潜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潜在污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本次调查对识别出的关注污染物取样检测,进行验证性分析,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

7.3现场采样和检测结果

根据污染识别阶段结果及现场情况,采用判断布点法,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6个土壤点位,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1个地表水点位,1个沉积物点位。

土壤和沉积物检测因子: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表2中石油烃(C10-C40),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表1中氨氮;

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5项基本项、石油烃(C10-C40)、二甲苯、二氯甲烷。

地表水检测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22项基本项、苯、甲苯、二甲苯、石油烃(C10-C40)。

******有限公司。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6个,共采集土壤样品18个,样品中砷、镉、铜、铅、汞、镍、pH、氨氮均有检出,铬(六价)、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部分有检出,检出结果均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中第二类用地标准筛选值要求。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3个,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地下水样品浑浊度、总硬度、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钠检测结果偏高,超出《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分析主要是受原生地质影响;其他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类筛选值要求。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沉积物采样点1个,采集沉积物样品1个,检测样品中pH、砷、镉、铜、铅、汞、镍、氨氮、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他测试项目均未检出,检出项检测结果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中第一类用地标准筛选值要求。

本次调查,共布设1个地表水监测点进行取样检测,pH、水温、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铜、硒、砷、硒、石油烃(C10-C40)有检出,除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外,其余检出因子均未超过《地表水******居民生活垃圾,导致地表水内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结果偏高,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V类水质标准要求,此超标现象与地表水本身环境有关,不是由地块内及地块周边污染造成的。

7.4不确定性分析

******居民住宅的区不具备施工条件,采样点位具有局限性。

******居民自建库房历史利用情况较明确,未从事过任何工业生产活动,无明显污染源,将采样点位布设在水沟东侧边缘及生活垃圾附近,可捕捉该区域产生的污染源。

综上,由于建筑物未拆除而导致的采样点位受限不会对场地调查结论造成影响。

7.5地块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历史活动未对土壤造成污染,土地可以安全利用,无需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

7.6环境管理建议

建议地块使用权人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防止外来污染物进入地块,造成地块污染。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地块使用权人应合理处理水沟内存水,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开发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规范施工,一旦发生由外来污染源等原因而形成的局部污染,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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