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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2024202号宗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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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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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号宗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项目背景

        任丘市******号宗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北环路南侧,昆仑道东侧,西凉村西侧,一中路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086273°、北纬38.730122°,占地面积为80639平方米。

根据2024年1月28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出具的《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关于******号宗地土地污染调查的复函》可知,任丘市******号宗地总面积为80639平方米,拟用途为教育用地,因此本次调查范围为任丘市******号宗地整体,占地面积为80639平方米。

  结论与建议

   7.1调查地块概述

    任丘市******号宗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北环路南侧,昆仑道东侧,西凉村西侧,一中路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086273°、北纬38.730122°,占地面积为80639平方米。

根据2024年1月28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出具的《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关于******号宗地土地污染调查的复函》可知,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

   7.2调查地块污染识别结果

       通过对地块内外潜在污染物的分析,关注污染物包括pH、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石油烃、有机农药类、镉、砷、铅由于本地块本身无重大污染源,地块外潜在的污染源由于距离较远,污染源源强较小,位于地下水下游方向,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潜在污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为保守起见,本次初步调查对所识别出的关注污染物取样检测,进行验证性分析。

  7.3现场采样和检测结果

       根据污染识别阶段结果及现场情况,采用系统布点法,本次调查共布设12个土壤点位,1个沉积物采样点,1个地表水采样点;引用任丘******宗地场地调查报告检测结果,其土壤点位6

土壤检测因子为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重金属(表1基本项目7项)、挥发性有机物(表1基本项目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表1基本项目11项)、有机农药类(表2基本项目14项)、石油烃(C10-C40)、二噁英类(总毒性当量);沉积物检测因子为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重金属(表1基本项目7项)、挥发性有机物(表1基本项目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表1基本项目11项)、石油烃(C10-C40)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中氨氮;地表水检测因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22项基本项+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石油烃(C10-C40)。

******有限公司。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18个(含任丘市******宗地中的6个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56个(含任丘市******宗地中的20个样品),样品中砷、镉、铜、铅、汞、镍、pH、二噁英类(总毒性当量)均有检出,铬(六价)、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部分有检出,检出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中第一类用地标准筛选值要求。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沉积物采样点1个,检测样品中pH、砷、镉、铜、铅、汞、镍、氨氮、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他测试项目均未检出,检出项检测结果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中第一类用地标准筛选值要求。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地表水采样点1个,地表水样品检出项中除总氮外均满足《"******/ywgz/fgbz/bz/bzwb/shjbh/shjzlbz/200206/t******_66497.shtml">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Ⅴ类水质标准限值。

    7.4不确定性分析

       调查地块历史利用情况简单,周边无土壤、地下水重点污染企业。土壤本身存在一定的不均一性,且不同于水和空气,土壤污染物浓度在空间上变异性较大,即使是间距很小的点位其含量也可能差别很大。因此,在有限的采样点位,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的表述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7.5地块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历史活动未对土壤造成污染,土地可以安全利用无需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

    7.6环境管理建议

     建议地块使用权人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防止外来污染物进入地块,造成地块污染。在后续再开发利用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开发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规范施工,一旦发生由外来污染源、施工过程中使用化学品的意外泄露等原因而形成的局部污染,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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